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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從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分二階段施行,除擴大適用至各行各業外,雇主應妥善規劃安全衛生措施,勞工遇危險得行駛「退避權」,保障所有工作者享有更安全健康工作環境。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賴淑惠表示,因應新措施上路,已針對台中市各行各業及各主要工業區辦理十場修法重點說明會,她呼籲事業單位應正視新法適用後各項因應措施,以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
勞工局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階段新措施行重點包括,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另外,由於通訊設備發達,重大職業災害可透過多元管道通報,將通報時限由二十四小時縮短為災害發生後八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有效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也期望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而且也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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